版权登记证书不等于版权归属—从天心网站找来的
版权登记证书不等于版权归属(转自网络文摘)大多数人对于软件产品的版权登记一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获得了国家版权局的登记证书,那么这个软件产品的版权即归属于登记方,而事实上,版权登记证书和版权归属之间并不能划上等号。
国家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也规定:“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亦规定“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一)最终的司法判决;(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如果申请版权时所提供的资料被认定是有争议或不真实的,即便拥有版权登记证书也有可能被撤消。
1992年10月,我国同时被接纳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国际版权公约》组织成员,《伯尔尼公约》确定了三个基本的保护原则其中一项是“自动保护原则”,即“作者无需经过任何手续,其作品可以在全体成员国中受到版权保护,这就是自动保护原则。按照该原则,不需要经过任何手续,既无需注册(或登记)无需交纳样书等,也无需在作品上加注任何版权保留的标记。”自动保护原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对版权所有者的版权保护是从产品产生就生效的,而并非依靠版权登记证书。版权登记只是一个非强制的登记程序,是政府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
由于软件的一些特殊化和复杂化,侵权使用手法的隐蔽性以及认定需要的专业技术等,使之采用本条例维权难度比较大。就拿版权保护为例,一个公司去申请著作权登记的时候,提供备案的只是一部分代码(代码量可能占全部代码的一小部分)。如果两个公司拿的 是同一套代码来申请版权注册,如果备案的部分不一样,很有可能2个公司都获得了版权(可能界面不一样,申请名字不一样)。
所以,如果软件产品通过版权注册备案部分代码获得了软件版权登记,也并不能证明该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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